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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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 四 章 就任及解任
( 109年10月26日)
第 43 條
當選之理事、監事自召開首次理事會、監事會之日起就任。新舊任理事、監事應於當日完成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