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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 四 章 就任及解任 ( 109年10月26日)
第 45 條
遞補之理事、監事自信用合作社通知遞補後首次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之日起就任。其任期至同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