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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 四 章 就任及解任 ( 109年10月26日)
第 46 條
社員代表、理事、監事於任期內發生或不符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或第七條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並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註銷其相關登記。

經理人於任內發生第十一條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

理事、監事、經理人受主管機關處分停職中者,得不適用解任之規定。

理事、監事、經理人有發生本辦法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