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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0月26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信用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之資格條件及其選舉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及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之資格條件及聘任,依照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之選舉一律採投票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