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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9年10月26日)
第 51 條
信用合作社現任經理人升任或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充任者,應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其不具備而升任或充任者,當然解任。

第 5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