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 87年11月13日)
第 4 條
信用合作社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於章程內載明之理事、監事人數,理事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監事最多不得超過五人;其有候補理、候補監事者,其人數分別不得超過理事、監事人數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