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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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103年01月28日)
第 13 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項下沖抵,如有不足,應列為當年度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