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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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103年01月28日)
第 15 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信用合作社內部規章辦理,如經查明係依授信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辦理覆審追查工作,且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失,由信用合作社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