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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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 86年08月15日)
第 5 條
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其資格條件應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文件,報經直轄市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於充任後,經發現前項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致資格不符第三條規定或有第四條規定情事者,或於充任後發生第四條規定情事者,應由漁會依前項規定另提報具備資格者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