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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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 86年08月15日)
第 6 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在任之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不適用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但於本準則施行後,發生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漁會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另提報具備資格者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