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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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立標準
( 109年09月28日)
第 11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董事、經理人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