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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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立標準
( 109年09月28日)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就申請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派員查核、系統測試及驗證,並得令申請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