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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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立標準
( 109年09月28日)
第 23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營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應申請重新換發營業執照,始得繼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