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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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09年09月28日)
第 27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提供跨行金融資訊網路業務服務收取之資費,其標準應先行檢附成本及計算方式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