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09年09月28日)
第 32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於停止之一年前經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不得擅自停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