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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立標準 ( 109年09月28日)
第 4 條
申請設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須為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十五億元,其股東應以金融機構及政府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