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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 88年06月29日)
第 6 條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經營,如遇有重大偶發事件,輔導機關(構)應即協助處理。其情節重大或違反法令規定事項者,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應即擬具處理意見函報財政部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