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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 90年06月26日)
第 4 條
輔導機關(構)輔導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輔導釐定業務規章,建立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及成本觀念,以提昇經營績效。
二、輔導農、漁會信用部依照規定處理會計帳務及填製各種表報。
三、輔導建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四、輔導依規定提繳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準備。
五、輔導辦理餘裕資金之轉存事宜。
六、輔導辦理代理票據交換及通匯業務。
七、輔導辦理代理公庫及代理收付款項業務。
八、輔導改善金融業務檢查缺失,並視業務經營狀況,由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召集受委託之輔導機構,派員組成專案輔導小組,辦理專案輔導。
九、輔導員工訓練及新種業務之辦理。
十、受理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
十一、輔導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清理。
十二、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