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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 90年06月26日)
第 5 條
受委託之輔導機構於辦理農、漁會信用部輔導工作,發現有不符規定情事,經追蹤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報請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處理,並副知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縣、市政府農業部門(直轄市為建設部門)。

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經評估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經營有損及會員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專案輔導小組應會同農業部門或建設部門派員列席理事會及其他法定會議,並促請研提計畫,函報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研擬處理意見,報財政部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