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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 97年09月05日)
第 5 條
存保公司對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之非要保債權所為之墊付範圍,不包括下列債權:
一、經法院發扣押命令者。
二、可行使抵銷權範圍內之債權。
三、已設定質權予第三人者。
四、債權人已受破產宣告尚未選任破產管理人或存款人死亡尚未辦妥繼承登記者。
五、涉嫌不法或涉訟者。
六、尚有爭議之債權。
七、其他經存保公司認定不宜支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