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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合併法  ( 104年12月09日)
第 2 條
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

非屬公司組織金融機構之合併,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準用企業併購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規定。

金融機構依其他法律規定由接管人或清理人為合併者,其合併之程序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