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 三 章 公正第三人之公開拍賣程序 第 四 節 拍賣 ( 105年04月21日)
第 18 條
不動產之拍賣,得以投標、競相喊價或以電腦網路方式為之。

公正第三人利用電腦網路方式拍賣時,應事先擬具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拍賣應拍歸出價最高,且逾拍賣底價之投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