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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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 三 章 公正第三人之公開拍賣程序 第 四 節 拍賣
( 105年04月21日)
第 19 條
以投標方式之拍賣,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公正第三人所設之標匭。
前項書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人之姓名或名稱、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或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願買之不動產。
三、願出之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