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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 三 章 公正第三人之公開拍賣程序 第 四 節 拍賣 ( 105年04月21日)
第 21 條
以投標方式之拍賣,於投標結束後應立即由執行拍賣人員當眾開標,並朗讀之。

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