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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 三 章 公正第三人之公開拍賣程序 第 六 節 移轉登記 ( 105年04月21日)
第 29 條
抵押人或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買受人得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排除,或第三人於依第十五條規定作成查勘紀錄後不法占有,而涉有刑事犯罪行為者,買受人得以刑事事件向當地警察機關備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