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 三 章 公正第三人之公開拍賣程序 第 一 節 委託拍賣 ( 105年04月21日)
第 11 條
委託拍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
二、抵押權順位。
三、執行名義種類。
四、取得執行名義費用。
五、實際債權金額。
六、委託拍賣標的物。
七、拍賣方式。
八、拍賣費用。

第 12 條
公正第三人受託辦理不動產之拍賣,應於受託後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公正第三人拍賣中」。

如終止委託拍賣或發生不再拍賣事由時,公正第三人應於七日內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前項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