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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 三 章 公正第三人之公開拍賣程序 第 三 節 拍賣公告 ( 105年04月21日)
第 16 條
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不動產應載明下列事項,透過電腦網路揭示並於總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公告至拍賣日期,及登載於全國性新聞紙連續三日以上: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日、時、場所及方式。
三、拍賣底價。
四、交付價金之期限,其採分期給付者,其第一期應繳金額、期數及期限。
五、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六、閱覽不動產相關資料之處所及日、時。
七、應繳納之保證金額及方式。
八、得標人未依限繳足價金時,保證金之處理方式。

前項公告事項內容並應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及債權人。

第 17 條
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七日多於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