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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負責人及資訊安全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 103年10月24日)
第 10 條
為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從事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資訊相關系所畢業。
二、非資訊相關系所畢業,但在資訊相關單位或於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具有三年以上服務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