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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負責人及資訊安全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 103年10月24日)
第 11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訂定年度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人員在職訓練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