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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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設立及變更
( 103年10月24日)
第 13 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公司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規定。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間職權之劃分。
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