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設立及變更 ( 103年10月24日)
第 14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