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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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10月24日)
第 2 條
本辦法稱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係指向金融機構、金融相關事業蒐集或經主管機關指定建置並處理各類信用資料,依法提供予金融機構、當事人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查詢運用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