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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業務及管理 ( 103年10月24日)
第 22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