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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業務及管理 ( 103年10月24日)
第 28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違反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依限改善且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令其撤換相關經理人、暫停其業務或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