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業務及管理
( 103年10月24日)
第 31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於停止之一年前報經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不得擅自停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