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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 92年06月30日)
第 13 條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對授信品質之評估、備抵呆帳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報經理事會通過後,函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授信債權之評估方法及分類標準。
二、備抵呆帳提列政策。
三、授信債權逾清償期應採取之措施。
四、催收程序有關之規定。
五、逾期放款催收款變更原授信還款約定及成立和解之程序、授權標準之規定。
六、催收款、轉銷呆帳之會計處理。
七、追索債權及其債權回收之會計處理及可作為會計憑證之證明文件。
八、稽核單位列管考核重點。
九、內部責任歸屬及獎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