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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1月16日)
第 11 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金融控股公司之字樣。

非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使用金融控股公司之名稱或易於使人誤認其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