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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1月16日)
第 14 條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對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之事項擬予變更者,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申請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