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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1月16日)
第 2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非屬公司組織之銀行,依本法規定辦理轉換或分割時,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