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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二 章 轉換及分割 ( 108年01月16日)
第 30 條
金融控股公司為子公司業務而發行新股,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員工得承購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並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子公司已發行全部股份或資本總額者,該子公司發行新股時,得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