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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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三 章 業務及財務
( 108年01月16日)
第 38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子公司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控制性持股之投資事業,不得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