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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三 章 業務及財務 ( 108年01月16日)
第 41 條
為健全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結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金融控股公司之各項財務比率,定其上限或下限。

金融控股公司之實際各項財務比率,未符合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定上限或下限者,主管機關得命其增資、限制其分配盈餘、停止或限制其投資、限制其發給董事、監察人酬勞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