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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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三 章 業務及財務
( 108年01月16日)
第 44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對下列之人辦理授信時,不得為無擔保授信;為擔保授信時,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一、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
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三、有半數以上董事與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同之公司。
四、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該子公司負責人及大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