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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1月16日)
第 5 條
計算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股份或資本額時,不包含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或資本額: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或資本額。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或資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