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8年01月16日)
第 59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