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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8年01月16日)
第 65 條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