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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8年01月16日)
第 66 條
本法所定罰鍰,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