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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8年01月16日)
第 67 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仍不予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