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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  ( 104年07月09日)
第 2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有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於結合前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前項規定於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情形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