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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 111年12月19日)
第 7 條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報)發行公司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退回:
一、申請(報)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依限補正者。
二、有第六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前各次發行計畫未執行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